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📜 行政法规

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

  • 公布:2003年3月11日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
  • 修订: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(现行有效版本)
  • 地位: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配套行政法规,明确监察体制、生产使用检验各环节要求、事故等级划分

事故等级划分(条例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)速查:

等级 死亡 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 特种设备情形举例
特别重大事故 ≥30人 ≥100人 ≥1亿元 —
重大事故 10~30人 50~100人 5000万~1亿 600MW以上锅炉爆炸等
较大事故 3~10人 10~50人 1000万~5000万 锅炉、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爆炸;起重机械整体倾覆;客运索道/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2小时以上
一般事故 <3人 <10人 <1000万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;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;索道高空滞留3.5~12小时;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~12小时
📖 国家行政法规库(司法部官方)
收录本条例文本,使用时请认准 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49 号修订内容
打开官方原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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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令第708号 · 应急预案、演练、应急救援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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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性法规

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》
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· 2016年3月1日施行 · 省级执法检查、考核重要依据
山东人大原文

山东条例亮点条款

  • 第二十二条: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机场、车站、客运码头、商场、体育场馆、展览馆、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
  • 第二十四条:移动式压力容器、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
  • 第十七条:特种设备总量较大的使用单位(起重机械、场车数量大于五十台等)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